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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文艺研究》例言

一、《文艺研究》专载关于研究文学,艺术的文字,不论译著,并且延及文艺作品及作者的绍介和批评。 二、《文艺研究》意在供已治文艺的读者的阅览,所以文字的内容力求其较为充实,寿命力求其较为久长,凡泛论空谈及启蒙之文,倘是陈言,俱不选入。 三、《文艺研究》但亦非专载今人作品,凡前人旧作,倘于文艺史上有重大关系,划一时代者,仍在绍介之列。四、《文艺研究》的倾向,在究明文艺与社会之关系,所以凡社会科学上的论文,倘其中有若干部分涉及文艺者,有时亦仍在绍介之列。 五、《文艺研究》甚愿于中国新出之关于文艺及社会科学书籍,有简明的绍介和批评,以便利读者。但同人见识有限,力不从心,倘蒙专家惠寄相助,极所欣幸。 六、《文艺研究》又甚愿文与艺相钩连,因此微志,所以在此亦试加插图,并且在可能范围内,多载塑绘及雕刻之作。七、《文艺研究》于每年二月,五月,八月,十一月十五日各印行一本;每四本为一卷。每本约二百余页,十万至十二万字。倘多得应当流布的文章,即随时增页。 八、《文艺研究》上所载诸文,此后均不再印造单行本子,所以此种杂志即为荟萃单篇要论之丛书,可以常资参考。EE 〔1〕本篇最初载于一九三○年上海《文艺研究》创刊号。未署名。一九三○年二月八日鲁迅日记:“午寄陈望道信并《文艺研究》例言草稿八条。” 《文艺研究》,季刊,鲁迅编辑,版权页印一九三○年二月十五日出版,实际出版时间约有四月底至五月初。仅出一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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鲁迅

驳复仇议

  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;且请“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”。臣窃独过之。 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诛其可旌,兹谓滥;黩刑甚矣。旌其可诛,兹谓僭;坏礼甚矣。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 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何者?若元庆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 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 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。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 《周礼》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仇之则死。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 请下臣议附于令。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谨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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柳宗元

小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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